被告霸州市某某村平易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取被告孔某兰为侵权义务胶葛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合用简略单纯法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某某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遏制侵权,并判令被告将正在被告坑塘范畴内种植或放置的地上物、坑内垃圾断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坑塘南北长36。5米,工具宽11。5米,面积419。75平方米,四至为东至孔某兰西墙根,南至张某涛北墙根,西至基,北至张某寨南墙根。被告系霸州市康仙庄镇大辛庄村村平易近,现原现被告正在上述坑塘范畴内种植了部门做物,并堆放了大量杂物,被告多次取其协商,被告也拒不竭根,现被告无法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孔某兰答辩称,对坑塘的面积有,由于被告所供给的都是哪家哪家的墙根,被告东侧没有,没有法子走。两条没有规划,被告家西面积不符,只要被告从意三分之一的面积。被告说是垃圾,可是我们一曲是种的农做物和树。后来就的树伐了一部门,没有堆放大量杂物。坑曾经没有了,早就垫平了,种了曾经几十年的农做物。被告家西侧甩出来几米盖着茅厕。多次找过村委会要求就这个处所开具一个证明,村委会也没有给开。村委会欠我爷爷(被告委托诉讼代办署理人张某的爷爷)的工资,我们认为这工资就是以这块地顶了。本院经审理认定现实如下:被告孔某兰系霸州市康仙庄镇大辛庄村村平易近,其正在村内有室第一处。被告孔某兰室第西侧原有坑塘一处,由被告垫平后正在其上种植了树木和农做物。证人王某生、王某桥、张某雨、史某备、王某平出庭被告衡宇的西侧原有一个坑塘。2024年11月27日,本院依法对原、被告诉争的坑塘进行了实地勘验,被告的代表人王某彪、被告孔某兰及其委托诉讼代办署理人张某均参加加入了勘验。经现场勘验,被告的衡宇位于大辛庄村的西南,其衡宇东侧是其他村平易近的衡宇,被告衡宇南侧是东向的走道,走道向东的标的目的因其他村平易近所盖衡宇地基高于走道无法向东通行,走道南侧是被告之子张伯辉的衡宇;原、被告两边诉争的地块正在被告衡宇的西侧,该地块现为平地,而非坑塘,南邻张某涛的北墙,西邻大街,北邻张某寨的南墙;被告衡宇西侧的地块工具长12。6米(被告西墙至大街的距离),南北宽18。8米(张某寨的南墙至工具向的走道北侧),走道的宽度以及张伯辉衡宇西侧的地块长度和宽度正在被告的阻拦下未能现实丈量;被告衡宇西侧的地块上堆放有部门砖块和杂物,并种植有大小树木47棵,被告称以她的西墙为基准向西4。3米是本来坑塘的坑边;张伯辉衡宇西侧的地块未种植树木,也未堆放杂物,但较着有耕种过的踪迹,张伯辉衡宇西侧的地块面积取被告衡宇西侧地块的面积大小类似。本院认为,《中华人平易近国地盘办理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平易近国实行地盘的社会从义公有制,即全平易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侵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不法让渡地盘。地盘利用权能够依法让渡。”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地盘属于国度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盘,除由法令属于国度所有的以外,属于农人集体所有;宅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人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地盘和农人集体所有的地盘,能够依法确定给单元或者小我利用。利用地盘的单元和小我,有、办理和合理操纵地盘的权利。”第十一条:“农人集体所有的地盘依法属于村农人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平易近委员会运营、办理;曾经别离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人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平易近小组运营、办理;曾经属于乡(镇)农人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办理。”按照上述法令,被告衡宇西侧和张伯辉衡宇西侧的地盘,正在大辛庄村内,属于村农人集体所有,正在未确权给被告利用前,应由某某委会运营、办理。《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财富受法令,任何组织或者小我侵犯、哄抢、私分、。”被告正在未取得利用权的环境下,拥有利用该地盘,正在该地块上耕种农做物、种植树木、堆放杂物,曾经形成侵权。被告要求被告遏制侵权,将占用地盘范畴内种植或放置的地上物断根,符律,应予支撑。被告该当将其衡宇西侧地盘上种植的47棵树木自行砍伐,将堆放的杂物自行清理,并不得正在该地块上种植树木、农做物和堆放杂物,对张伯辉衡宇西侧的地盘不得再种植农做物。被告衡宇取张伯辉衡宇之间构成的走道,该走道曾经做为被告出行的需要通道,应予保留。综上,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地盘办理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判决如下:被告孔某兰遏制侵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被告霸州市某某村平易近委员会所有的地盘(四至为:东邻被告孔某兰衡宇西墙、南邻张某涛衡宇北墙,西邻大街,北邻张某寨衡宇南墙)上的47棵树木和杂物清理完毕,并不得再拥有利用该地盘种植树木或做物、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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